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淅政复决〔2024〕59号
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淅政复决〔2024〕59号
申 请 人:淅川县XX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张XX,负责人
被申请人:淅川县上集镇人民政府
负 责 人:刘鸿,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位于上集镇XX村厂房,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淅川县XX村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淅川县上集镇XX村拥有厂房,因新区建设推进,2018年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被列入拆迁范围,在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收到补偿费用等情况下,申请人厂房先后两次遭到强拆,因生产车间和机械设备被拆除,申请人不得已停工停产,且遭到强拆的包括院墙,企业安全难以保障,被申请人作为涉案征收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厂房被强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厂房先后两次遭到强拆,因生产车间和机械设备被拆除,企业停工,且院墙被强拆遭到盗窃。在申请人提供的图纸上,用红色圈定了被强拆的厂房及区域。被申请人收到复议申请后,立即就复议事项进行核查。经核实,2018年1月被申请人在XX路拓宽项目中受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作为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相关征迁活动。XX铸造厂在XX路拓宽项目中,需要拆迁,镇政府建设指挥部就申请人临街楼房在和多名业主签订协议书后,向多名业主补偿,并拆除了该临街楼房。对于图纸中红色圈定部分的厂房,镇政府没有进行拆除,镇政府对该部分厂区、厂房的拆除行为不知情。
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材料。
经查:2018年1月被申请人在XX路拓宽项目中受淅川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作为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相关征迁活动。镇政府建设指挥部就申请人临街楼房在和多名业主签订协议书后,向多名业主补偿,并拆除了该临街楼房,后申请人补充意见称申请人就厂房强拆事宜联系淅川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主任,其明确表示强拆系被申请人实施,其参与第二次强拆行为是在履行监督职责。后经与城市更新服务中心主任联系,称当时情况记不清楚了,经调查,当时现场有另一人员李XX参与,后与联系称时间久远具体情况记不清楚,因北区拆迁任务较多,当时是否有镇政府人员参与记不清楚了。
以上有通话录音、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县新区上集镇范围内项目区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淅房征决【2018】2号)在XX路拓宽项目中受县政府委托,就申请人临街楼房在和多名业主签订协议书后,向多名业主补偿,拆除了该临街楼房,以上有安置补偿协议佐证,征迁符合相关程序。对于申请人申请书附件中红色圈定部分的厂房,经调查,拆迁时在场工作人员寇XX,李XX均为北区建设指挥部抽调人员,根据现有证据及调查情况,无法证明为被申请人组织实施拆迁。
综合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