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淅政复决〔2024〕54号
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淅政复决〔2024〕54号
申 请 人:孟XX
被申请人:淅川县公安局
负 责 人:袁祖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淅公(九)行罚决字〔2024〕69号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淅公(九)行罚决字〔2024〕6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1月29日下午,申请人在九重镇信访办找平安办主任,让其看2023年10月20日和2024年1月29日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拿文件出来,刀具掉了出来。本意没有伤人之意,被九重镇派出所叫到派出所问话,晚上8时30分到县公安局,询问笔录及临时在侯问室呆到次日上午11点多去检查身体,决定拘留七日,将申请人送至淅川县拘留所,拘留了七日,3月12日申请人从拘留所出来,后向被申请人索要拘留手续,被申请人不给,至今仍未收到3月5日的拘留手续。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4年1月29日下午16时许,申请人孟XX醉酒后持刀到九重镇信访办信访,并在九重信访办挥舞菜刀,后又在九重镇政府办公室内吵闹、谩骂,扰乱九重镇政府正常办公秩序。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并进行调查,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与辩解和证人熊XX、多X、王X、王X、张X、孟XX、井XX的证言以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同日依法对申请人以扰乱单位秩序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1.申请人提出2024年1月29日酒后带刀到九重镇信访办信访,带刀系防身用,毫无根据。申请人在信访办拿出菜刀并挥舞,有视频为证。2.申请人后到九重镇办公室进行吵闹、谩骂的行为其称不知现场人员是谁没有依据。申请人进行吵闹、谩骂的行为与申请人是否知道在场人员身份无关。3.申请人提出没有给其2024年3月5日的拘留手续没有依据。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对申请人以扰乱单位秩序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3月5日依法对其执行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被答复人的处罚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裁量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护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材料。
经查:2024年1月29日下午16时许,申请人醉酒后持刀到九重镇信访办信访,并在九重镇信访办挥舞菜刀,后又在九重镇办公室内吵闹、谩骂,扰乱九重镇政府正常办公秩序。202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并进行调查,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同日依法对申请人以扰乱单位秩序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5日开始执行行政拘留决定,3月12日执行完毕。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以上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事实清楚,过罚相当。公民既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也负有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信访活动的义务。信访人不应采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方式进行集访、闹访、缠访、越级访或者以其他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方式进行。本案中,申请人携带刀具到信访场所,威胁工作人员,并在办公场所吵闹、谩骂,其行为扰乱了信访秩序和机关单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具有治安管理违法性,应受相应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二、关于办理案件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后,传唤申请人进行询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审批等正当程序。延后执行拘留,程序存在瑕疵,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淅公(九)行罚决字〔2024〕69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