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淅政复决〔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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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

淅政复决〔20244

 

人:河南省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申请人:淅川县财政局

人:崔淅生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1031日做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2023-00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202398日,申请人参加了XXXX项目第4标段(四)的招标,中标单位是XX科技公司。根据发布的中标公告附件得知,XX科技公司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完全响应招标要求。但开标当日查工信部网站中标车型的公告参数,该车型额定载质量为3410kg,并非是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投标规格显示的第四项额定载质量3810kg,因此申请入认为XX科技公司存在造假嫌疑。申请人于2023912日提出书面质疑函,淅川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915日进行回复,申请人认为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23918日向淅川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淅川县财政局20231031日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申请人于2023116日收到),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理由如下:1.投诉处理决定的“处理结果及依据”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标人在开标前(728日)只申请了变更仅履行了备案义务;被申请人称备案和审批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机关对备案履行的是监管,并不需要事前批准,申请人不认同其观点。2.经查询,中标产品首批公告是202138日公布的341批,开标当日可查询到的公告批次是202238日公布的353批(额定载质量不符合招标要求)。被申请人所述XX科技公司已备案的变更参数是在2023913日的374批正式公布,由此可知,中标产品变更参数的公布日期晚于开标日期。故申请认为中标人开标时提供的参数存在虚假嫌疑。申请人认为仅履行备案义务就视同完全满足招标要求的做法,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变更事项以公告形式发布”。申请人认为只有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公告形式发布的变更参数才是有效的,中标公司提供的参数只“备案”没有“以公告形式发布”,属于无效参数。该项目的评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3.在所有投标人中,XX科技公司价格分不高、质保期不得分,技术参数存在疑问,被定为中标人,申请人认为该项目评标缺乏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申请人认为此次中标结果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4.经查市场主体库,中标人的信息不全,本次招标要求的需上传的诚信库资料(如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财务状况、社保及税收状况、信用查询、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等)未在主体库显示,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没有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财务状况没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评审标准要求的2021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主体未更新。5.申请人在投诉中的请求“请公布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证明产品符合招标要求的证明材料”、“请提供XX科技公司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公布的公告数据,且开标时有效的证明”,被申请人未实质性回复。综上所诉,申请人认为淅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因对淅川县农业农村局XXXX项目质疑答复不服,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921日收到,经审查,于2023925日依法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采购人下达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根据采购人的投诉答复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资料,被申请人于20231027日组织专家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论证,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并于20231031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该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1.关于申请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参数只备案、无公告,属于无效参数的复议事项。被申请人认为“备案”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为事后检查监督提供资料或某种依据。行政机关对备案履行的是事后监管,并不需要事前批准。行政相对人不是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以前已经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98日,XX科技公司在开标前的2023728日,已将所投产品申请了扩展变更备案,且变更备案的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7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审查,98日技术审查通过,913日发布产品技术参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道路机动车辆同一型号命名等技术规范要求,并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投入生产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中标供应商备案申请和公告行为均完成在投入生产前。因此,XX科技公司车辆参数变更备案的行为合法,XX科技公司以申请备案后的技术参数投标并非提供虚假材料,评委会认定该参数无偏离也并无不当,而申请人认为XX科技公司提供的参数存在虚假嫌疑缺乏事实依据。2.关于申请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价格分不高、质保期不得分,评标缺乏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的复议事项。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商务部分30分,技术部分50分,综合部分20分,满分100分。投标报价属于商务部分,质保期属于综合部分,仅是评审因素的一部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申请人仅以两项评审因素得分情况质疑该项目评标缺乏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关于申请人认为中标人在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库中信息不全的复议事项。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审查内容以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填报上传的企业诚信库信息为准,过期更改的诚信库信息不作为本项目评审依据。”评标过程中,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需要经过评审委员在评标系统内进行资格评审。查阅评审人资格评审打分表及资格评审汇总表,中标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显示通过,说明中标供应商已按招标要求上传诚信库资料。经查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库信息,系统设置为投标所需材料不允许对外公示,但评标委员会可在系统内查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没有对中标人主体库信息作出公示要求。因此,申请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主体库信息不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关于申请人认为投诉请求未得到实质性回复的复议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被申请人经查阅相关资料和组织专家论证,对投诉事项1-4均回复说明,并作出驳回申请人投诉的处理决定,其投诉请求没有依据,不属于审查范围,故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在投诉环节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材料。

经查:2023818日,淅川县农业农村局XX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申请人作为供应商进行投标,该项目中标单位是XX科技公司。2023912日,申请人因对中标结果不服,向淅川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质疑函,淅川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915日进行回复。2023918日,申请人因对答复内容不服,向被申请人淅川县财政局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921日收到,审查后于2023925日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淅川县农业农村局下达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20231027日,被申请人组织专家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论证,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并于20231031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申请人于2023116日收到。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有《公开招标公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论证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且可以视情况暂停采购活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921日收到投诉申请,审查后于2023925日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投诉受理通知书,同时向淅川县农业农村局下达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20231027日,被申请人组织专家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于20231031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二、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案中,申请人向财政部门提起了四项投诉,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予以驳回。第12项投诉内容围绕中标人在开标前所公告的部分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中标人在开标前已将符合相关参数要求产品进行变更备案,且通过了工信部技术审查通过,按照相关程序工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只是时间问题,评委会以申请备案后的技术参数为依据,在评标时认定无偏离,被申请人认为第12项投诉不成立,并无不当。第3项投诉内容围绕中标人价格分、质保期得分不是满分,评标缺乏公正性,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数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综合部分构成,投标报价属于商务部分,质保期属于综合部分,仅是评审因素的一部分,因此该项投诉不能成立。第4项投诉内容围绕未公布中标人的全部诚信库信息,因市场主体库信息系统设置为投标所需材料不允许对外公示,但评委会可在系统内查看,在评标时评委会在评标系统内已对XX科技公司诚信库信息进行了资格评审,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投诉不成立,并无不当。

综合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43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0日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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